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