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