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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