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