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