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