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