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