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