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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