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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