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