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