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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