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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