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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