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