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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