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