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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