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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