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