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