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