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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