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