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