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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