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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