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