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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