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