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