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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