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