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