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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