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