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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