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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