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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