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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