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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