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