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