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