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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