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