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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