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