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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