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