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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