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