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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