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