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