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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